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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工作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证件。
因属地管理原则,我院出生的新生儿如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或委托领证人先到我院保健楼1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提交补发申请,领取补发申请相关资料,然后到环翠区妇幼保健院办理补发,具体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或委托领证人到我院提交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二、提交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提交委托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授权委托书;
四、我院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记录信息并与当事人预约领取资料时间;
五、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或委托领证人按预约时间携带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孩子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领取补证所需资料及表格;
六、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或委托领证人需电话联系环翠区妇幼保健院,携带上述材料到环翠区妇幼保健院3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办理补发。
七、环翠区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办理处依据相关材料,规范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证件内容与原证信息一致,加盖补发专用章。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未办理的出生登记的,环翠区卫健局将向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户籍核查函,根据公安机关出具反馈的落户情况,予以补发副页。
八、特别说明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需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非正常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还需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